北京中国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画会定名为:北京中国画研究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inese Painting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 BCPRA ,简称中国画会。 

第二条:本画会是由老一辈艺术家老舍先生倡议, 江丰等同志主持, 经国务院批准,周恩来总理提议定名,于1949810成立。1980年由古一舟、宇文洲再次发起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为北京市艺术性学术团体; 1992年经北京市民政局重新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画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热爱中国画的画家、评论家、美术活动家和爱好者,通过对中国画艺术的创作、研究、交流与传播活动,弘扬光大优秀的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为促进祖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画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团办、首都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3月至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五条:本画会的办公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画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专业研究;

(二)艺术交流;

(三)人才培训;

(四)作品展评;

(五)咨询服务;

(六)编辑专业刊物。 

以上任务的实施由本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据广大会员(代表)意见拟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画会体吸收个人(合法公民)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画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画会的意愿;

(三)凡热爱国画事业,在国画艺术研究创作方面有很深造诣、卓有成就、影响较大的副教授(二级美术师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美术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在国画艺术研究创作方面有很深造诣、卓有成就、影响较大的美术工作者(含自学成才者)经审核通过后可吸收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退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退会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收回会员                   证,终止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接受本画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画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有监督本画会工作的权利

(五)有转会的权利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七)会员如合法权益受损,可由本画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画会章程

(三)执行本画会决议

(四)参加本画会活动、维护本画会声誉和权益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画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本画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6月。(会费标准由本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画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画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收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画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画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画会会长(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画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画会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本条)

(一)协助会长(理事长、主席)工作;

(二)代表本画会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画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画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画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画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画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画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画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画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画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画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与变更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画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画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本画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021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画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三十七条:本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