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画研究会会员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国画研究会的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北京中国画研究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北京中国画研究会会员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五条:会员权利:

1、有接受本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5、有转会的权利;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会员如合法权益受损,可由本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第六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本会章程;

3、执行本会决议;

4、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5、按时交纳会费;

6、会员有如下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1)故意违反本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本会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的;

4)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第七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中国画研究会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