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国画研究会的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北京中国画研究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北京中国画研究会会员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五条:会员权利:
1、有接受本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5、有转会的权利;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会员如合法权益受损,可由本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第六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本会章程;
3、执行本会决议;
4、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5、按时交纳会费;
6、会员有如下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1)故意违反本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本会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的;
(4)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第七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中国画研究会负责具体解释。